|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5 年 3 月 5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55600522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 二、 |
為辦理國教署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將於 115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以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尤佳。 |
| (二) |
商借期限: 115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15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6 年 7 月 31 日止。 |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 97 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3 號出口)。 |
| (四) |
辦理業務:學前教育行政、課程教學、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
| 三、 |
請貴校(園)有意願之教師於 115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五)前以電子檔寄送簡歷表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e-j434@mail.k12ea.gov.tw),將另案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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