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 | 有關新屋國小辦理本市「108 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方案─本土語言(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計畫」一案,請廣為宣達並請所屬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
一、 | 依據本局 108 年 4 月 9 日桃教小字第 1080028034 號函辦理。 |
(一) | 報名日期: 108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
(二) | 研習日期: 108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至 7 月 5 日(星期五),共 5 日計 36 小時。 |
(四) | 報名資格(符合以下其中 1~6 項資格即可,且年滿 18 歲): |
1、 | 持有 91 年教育部(或本市 97 年委託教育部辦理)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仍有意願再進修取得本市再次檢核認證資格者。 |
4、 | 就讀於國內大專院校開設之「客家語研究所」,持有該校(所)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者。 |
5、 |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退休教師, 91 年在職期間,參加客家語相關研習 72 小時以上證明者。 |
6、 |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提出教師證及 91 年以後參加客家語初進階 72 小時以上證明者。 |
三、 | 錄取人數上限: 100 名(原則上以本市之民眾依報名順序優先錄取,若有餘額開放其他縣市民眾,額滿截止)。 |
(二) | 第 2 階段:參加本 36 小時專業培訓課程並通過筆試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頒發認證合格證書(2 階段均合格者);請假 2 小時以上不發給證書。 |
五、 | 本案專業培訓日期訂於 108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至 7 月 5 日(星期五)假新屋國小辦理,並請各校惠允核予有課務之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公(差)假登記。 |
六、 | 檢附本市 108 年度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計畫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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