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育部辦理 111 年「第 17 屆教育奉獻獎」初審及推薦事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0011 號函辦理。 |
二、 |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受推薦人應具有投入教育或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之具體績效,並由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
1、 |
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並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逾規定字數將無法完成資料上傳。 |
2、 |
受推薦人相關佐證資料與參考資料,請以 A4 大小列印、燕尾夾固定,勿膠裝。 |
2、 |
受推薦人相關佐證資料與參考資料,請擇要掃描成 pdf 檔,每位受推薦人可上傳 10 個資料,每個資料大小限 20MB 以內,檔名請簡述資料內容。 |
3、 |
請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電子檔,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800KB-4MB 。 |
五、 |
本案請踴躍推薦符合選拔表揚資格之所屬人員,並請於 111 年 3 月 31 日(星期四)前,將具體事蹟表、佐證資料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各 1 份逕寄(送)至本局終身學習科承辦人彙辦,郵戳為憑,逾期歉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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