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府社會局辦理「112 年度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本府 112 年 5 月 11 日府社團字第 1120123526 號函、「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後稱本辦法)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審核志願服務獎勵作業規定」(後稱本規定)辦理。 |
二、 |
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之獎勵對象、申請種類、收件時限及注意事項如下: |
(一) |
獎勵對象:經本府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稱目的機關)備案或備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後稱運用單位)所屬,且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並持續參與本市志願服務工作之志工及志工團隊。 |
(1) |
申請等次:分別為金質獎、銀質獎及銅質獎;符合本辦法第 4 條規定之志工即可申請。 |
(1) |
申請項目:分別為績優志工獎、績優志工家庭獎及績優志工團隊獎;符合本辦法第 5 條規定之志工個人、家庭及團隊即可申請。 |
(3) |
各項目獎勵之頒授,每人(家庭、團隊)於 5 年內以 1 次為限。 |
(1) |
請貴校(單位)依本規定第 4 點之應備文件(包含申請獎勵名冊、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等),依限於 112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17 時前向本局提出線上申請。 |
(2) |
請貴校(單位)向本局於線上提出申請後,請隨時登錄系統追蹤審查狀態,如有線上退件,退件後不另電話通知,爰請務必留意,並盡速於 112 年 8 月 9 日(星期三)前補正後再次線上送出,如逾時造成無法補正線上送出申請,將無法受理本次獎勵。 |
(3) |
貴校送審案件於線上系統申請後,請將「獎勵名冊」Excel 電子檔,電郵至本局彙辦,以供比對與線上申請案件數是否相符(電子信箱: nancy31636@ms.tyc.edu.tw),主旨:學校名稱-志工貢獻獎勵名冊;如線上有退件補正處影響到獎勵名冊資料,請再次電郵修正後之獎勵名冊(主旨請備註修正後)。 |
(1) |
請貴校(單位)依本規定第 4 點之應備文件,自行初步審查初選後造冊及檢附相關文件,並於 112 年 7 月 13 日(星期四)前以紙本方式寄(送)至本局憑辦。 |
四、 |
另有關教學影片請至本平台/資源補給站/系統操作教學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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