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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生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9-07-03 | 點閱數: 576
旨: 重新檢送新修正之「桃園市社會救助通報表」等相關資料,惠請協助加強輔導所屬單位及人員執行案件通報,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108 年 6 月 17 日桃社助字第 1080054443 號函辦理。
二、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合先敍明。
三、 為落實上開責任通報機制,仍請相關業務單位及人員轉知所屬、所管人員或合作之機構(團體),於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或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請依法責任通報並填寫「桃園市社會救助通報表」並傳真至通報救助者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俾利後續調查及提供必要之救助,倘有保護性案件,另至關懷 E 起來進行責任通報。
四、 上述社會救助通報表自 108 年第 3 季(108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惠請協助將通報資訊刊登於貴校網站,並請貴校及相關責任通報人員留意,報送 108 年第 3 季社會救助通報處理情形時,務必使用新修正之表單,否則將遭退件補正。
五、 隨函檢送「社會救助通報流程」、「桃園市社會救助通報表」、「108 年社會救助措施 DM」等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