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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跑馬燈公告區 | 2024-04-17 | 點閱數: 28

主旨:為持續營造本市無菸環境,請貴校落實場所禁菸標示設 置,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3 年 4 月 11 日桃衛健字第 1130032485 號函 辦理。 二、本府業於 106 年 6 月 19 日公告指定,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 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經各級 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同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又同 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定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 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依 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 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 罰。 三、為落實法令規範,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應全面張貼或 設置明顯禁菸標示,請貴校視是否有禁菸標示脫落、毀損 或標示位置不明顯之情況。 四、如有前揭情形,請貴校應立即更新相關標示,以避免受罰 及教師、學生、接送家長或其他民眾遭受二手菸危害,至 紉公誼。 五、檢附禁菸標示檔案各 1 份或至逕至本局網站首頁 ( http://www.tyc.edu.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 案下載/分類:體育保健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