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局 113 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
請 案,受理申請自 113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0 月 31 日止,
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 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
料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3)年 10 月 31 日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郵
寄( 郵戳為憑)至大竹國小楊偉正主任收(33847 桃園市蘆竹
區大竹路 556 號,信封註明:陽光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
請者,不予受理。
五、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
於 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校楊偉正主任電話:
03-3232917 分機 223 、 220 。
七、依據前開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之學生,請各校依學生困境,評估針對「學生本人」
求學或生活所需,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本局難以支應協
助之費用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位」說
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金額等),確保將助學金運用
於案生身上。
八、欲申請之學校請先行參閱實施計畫,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
出 申請並確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九、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 實施要點」、申請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自我檢
核表 及實施計畫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