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4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53856 號函辦理。 |
二、 |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
(一) | 刪除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復康巴士佩戴口罩之規定。 |
(二) | 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
1、 |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
2、 |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
3、 |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
4、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
5、 | 榮譽國民之家。 |
6、 | 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
7、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
8、 | 救護車。 |
三、 | 餘請貴校依本局 112 年 4 月 17 日桃教體字第 1120034310 號函(諒達)辦理。 |
四、 | 檢附旨揭公告 1 份,亦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新聞稿及疫情訊息>公告項下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