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桃園市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農業局 109 年 3 月 5 日府農林字第 1090049787 號函辦理。 二、檢送「桃園市政府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設置要點」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