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本府各機關(單位)於重要濕地或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範圍辦理相關計畫,請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8 月 5 日府都設字第 1080188803 號函轉內政部 108 年 7 月 26 日內授營濕字第 1080812965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單位)辦理或審核相關計畫時,請先查明開發利用位址,如係涉及旨揭範圍,請依本法第 20 條、第 25 條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發生未經許可、觸及重要濕地範圍內堆置或變更地形地貌等違反本法事件。
三、內政部核定公告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可至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網站(http://wetland-tw.tcd.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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