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1 份,請查照。 |
一、 |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113 年 6 月 25 日藝演字第 1130001884 號函辦理。 |
(一) |
個人項目「口琴獨奏」比賽類別,限複音口琴;自選曲得使用半音階口琴。 |
(二) |
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者)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者)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始得為之。 |
(一) |
團體項目分(北、中、南)區:自 114 年 3 月 1 日起辦理。 |
(二) |
個人項目:自 114 年 3 月 15 日起辦理。 |
(三) |
本比賽決賽整體辦理時間循往例為當年度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止(包括團體及個人項目),本學年度決賽確定日期及賽程將於 114 年 1 月 15 日前公告於本比賽官網。 |
四、 |
本賽事涉及學生免試入學比序項目之採計、以競賽表現入學之申請,同時為維護學生參賽權益,請於其他活動相關期程規劃時,將本比賽決賽期程納入評估,俾避免及降低本賽事與其他活動辦理時間衝突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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