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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9-11-08 | 點閱數: 487

主旨:「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業經客家委員會 108 年 11 月 5 日客會文字第 10861018081 號公告,請貴機關轉知所屬,並配合落實「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客家基本法第 4 條、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及客家委員會 108 年 11 月 5 日客會文字第 10861018083 號函辦理。
二、查「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本市之公告結果如下:
(一)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新屋區、觀音區、大園區、大溪區。
(二)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區、新屋區、觀音區。
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於「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召開聽證、公聽會、說明會及其他法定會議、公開會議等,可依本辦法第 11 條但書各款規定,個案例外排除以客語進行之適用。
四、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之各級政府於執行本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如有需求時,可向客家委員會洽詢協助口譯服務。另,本條第 2 項:「前項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各類型活動,應使用客語」,係指須顧及客語使用者之需求,於辦理活動時使用客語。
五、另,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如遇通行語實施之爭議問題,可依本辦法第 15 條規定視個案情形處理。
六、檢附「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公告及「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