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訂定「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9 月 29 日府社綜字第 1090248914 號函辦理。
二、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第 6 點、第 7 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 CEDAW 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 CEDAW 。」行政院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三、茲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行政院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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