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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 一般公告 | 2019-02-26 | 點閱數: 467
主旨: 有關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案,請轉知所屬同仁及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 為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學習客語,提升客語能力,以提高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旨揭要點並於 108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二、 本要點鼓勵本府員工參加客語研習課程、客語認證考試給予公假或補休及相關獎勵措施等規定(詳依要點規定),其中本府員工於本市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通過者,得依規定額度核發禮券予以獎勵。
三、 另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略以,申請人(設籍本市市民)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 30 日內,檢附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 查 107 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業於 108 年 2 月 22 日寄發合格證書,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於 108 年 3 月 22 日前依據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於 108 年 4 月 22 日前依據本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影本(含准考證、合格證書影本、領據暨切結書等)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應於統計彙整相關獎勵經費額度後,向本局辦理申請及請撥事宜,本局將核發禮券請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轉發予申請人。惟前揭獎勵措施不得重複申請,併予敘明。
五、 檢附「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及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