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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寶富主任 - 新冠肺炎防疫措施 | 2023-03-03 | 點閱數: 379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023252 號函、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022596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2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25211 號辦理。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 112 年 2 月 7 日起調整自主防疫指引中有關篩檢時機之規定,本局業以 112 年 2 月 8 日桃教體字第 1120010797 號函(諒達)知貴校(園)相關事宜。

三、因應指揮中心實施室內戴口罩放寬規定並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詳附件),校園室內環境自 112 年 3 月 6 日起配合實施「自主佩戴口罩」措施,惟校園內健康中心或公共運輸工具(如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接駁車等)比照指揮中心規範之指定場所,依規定仍應佩戴口罩,另自主佩戴口罩即表示不強制佩戴,由師生自行決定,尊重師生自主意願,惟倘若師生本身有發燒、呼吸道相關症狀依指揮中心規定,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仍建議佩戴口罩。

四、自 112 年 3 月 6 日起,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班級倘出現快篩陽性或 COVID-19 確診個案,其同班同學、教師、同辦公室、學校課程社團及活動之人員倘無症狀,免快篩即可正常上班上課,另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向學校申請快篩試劑篩檢;快篩陽性,應儘速就醫確認,並配合進行 5+n 措施(111 年 11 月 11 日桃教體字第 1110109625 號(諒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安親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比照辦理,惟學生有快篩試劑需求,可向原學校或幼兒園申請。

五、另為因應各地區學校疫情狀況與各家庭面臨問題情形殊異,學生家長如有基於防疫目的,為其子女向就讀學校請假者, 請學校充分瞭解個案請假事由及其適切性,認定予以防疫假,不應強制要求提供特定證明文件,且不納入學生個人出缺席紀錄,亦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業評量成績,陪同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

六、請貴校(園)務必持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個人衛教宣導,落實生病不入校,加強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說明如下:
(一)持續宣導符合 COVID-19 疫苗接種資格之教職員工生儘速完成疫苗接種,接種資訊可至本市衛生局網站(https://reurl.cc/MR0kML )查詢。

(二)加強宣導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學生身體健康,上學前可先量測體溫,如出現發燒(額溫≧37.5℃、耳溫
≧38℃)、急性呼吸道感染或身體不適者者,應在家休息,並儘速就醫,落實生病不上班、不上課。

(三)學校得視場域性質(游泳池、室內各場館、餐廳、宿舍等)及活動需要,自行決定體溫量測等健康監測方式。

(四)掌握教師授課及學生修課名單,落實課程及活動簽到,掌握出席人員情形,每週二完成本局「新冠肺炎疫情通報系統」填報。

(五)備妥防疫物資,如口罩、耳(額)溫槍、酒精、環境消毒用品、快篩試劑等;另公費快篩試劑係重要防疫物資,務必儲存於乾燥環境下並避免陽光直射,請貴校(園)妥善運用並優先使用保存期限較短之產品,教職員工生倘有需求(如確診者、快篩陽性個案、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者、與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接觸人員,有身體不適或呼吸道症狀者等),可向學校領取快篩試劑。

(六)用餐前正確洗手,用餐期間,應維持用餐環境通風良好,用餐期間禁止交談,用餐完畢落實桌面清潔及消毒。

(七)維持各學習場域及用餐環境通風,開冷氣時應加強通風及清消;落實教室、各學習場域及相關盥洗等常用空間進行衛生清潔及消毒,並視使用情形增加清潔消毒頻率。

(八)大型活動(包括校慶、園遊會、親職教育日、運動會、學校自辦體育賽會及體育活動等)及校外教學(含戶外教育、畢業旅行、隔宿露營等)於落實防疫措施下辦理。

七、檢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及「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 COVID-19 疫情校園防疫措施暨 Q&A」等相關公文及資料各 1 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請貴校(園)持續加強校園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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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生交通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