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4 年 4 月 1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45501166 號函辦理。 |
二、 |
本計畫係國教署配合行政院 111 年 7 月 15 日院臺文字第 1110021377 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 111–115 年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
三、 |
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
(一) |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學校編制內具合格教師證之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
1、 |
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鼓勵充實校內本土語文合格師資,且於 114 學年度優先安排校內符合資格之教師進行授課,以每師 1 萬元、每校最高 2 萬元之基準,補助學校本土語文教材資源費用。 |
2、 |
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學校提供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 114 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每週最高減授 2 節課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之課務調整,補助學校所需安排代理、代課、或超時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公立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 3 萬元、最高補助 18 萬元;公立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 4 萬元、最高補助 24 萬元。 |
(三) |
執行期程: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
1、 |
申請期限:請於 114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前(免備文) 寄(送)至本局提出申請。 |
2、 |
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114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補助計畫請領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教師證影本、語言證書影本、 114 學年度教師課表及 114 學年度二專班受訓函文等)。 |
3、 |
郵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教育局國小 教育科課程督學曾靜怡收)。 |
4、 |
信封請備註: 114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補助計畫。 |
6、 |
請將學校請領清冊 word 檔(附件 1 )及 excel 檔 (附件 2 ) E-mail 至承辦人信箱: chingyie@ms.tyc.edu.tw ,以利彙整。 |
四、 |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學校項目經費表及請領清冊」及「114 學年度計畫申請補助項目 2 及 3 請領清冊」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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