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環境部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名 稱修正為「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並於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2 年 9 月 21 日府環永字第 1120258735 號函辦理。 二、配合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之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 21 條規定,落實本法盤查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並參 考國際減碳管理作法,明定納管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量之 盤查計算方式、登錄程序、內容、主管機關查核權限、網 路登錄及查驗作業等,爰修正旨揭辦法。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 文對照表各 1 份,亦可逕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